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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被执行人以身体疾病为由规避司法拘留的行为应引起注意
作者:大兴法院 熊诗岚  发布时间:2015-11-23 09:58:17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经调研发现,被执行人以身体有疾病为由规避司法拘留成为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如下:

  执行部门做出拘留决定后,需将被执行人送往拘留所看管,此时被执行人一旦向拘留所表示自身存在身体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拘留所则往往以不具备相关疾病的检验条件为由,要求法院出具相应体检证明后才能决定是否收留。但即使执行部门前往具备检验条件的医院进行检验,还存在体检结果无法当场取得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在短时间内无法取得体检结果的情形,人民法院只能暂时释放被执行人,向其送达传票,传唤其于体检报告出来后再到庭配合执行部门的司法拘留。

  以上情况为被执行人规避司法拘留提供了机会,往往导致法院再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带来了巨大的阻碍,使执行效率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了以下四点对策:

  一是事前了解被执行人的身体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即应对当事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对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拘留条件形成预先判断。对于不宜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要尽早调整案件办理思路,尽可能通 过其他途径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是事中严格核实被执行人过往病史,震慑被执行人。如果执行部门作出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声称自己有身体疾病的,执行部门应要求其出示相关病例,并对病例进行核实。如无法提供病例,则应告知其谎报病情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被执行人形成心理震慑。

  三是事后对谎报病情逃避拘留的被执行人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因无法当场生成体检报告而予以暂时释放的被执行人,如其有逃避拘留的情形发生,应加大对其的惩处力度,如采取罚款措施,或延长拘留期限。

四是向拘留所提出司法建议,完善现有身体检验水平、创设“暂予拘留”条件。可建议拘留所提高现有常见身体疾病的检验条件,对常见疾病形成较为可靠的预判;另外,对于以目前医学水平无法在短时间内确诊的疑似病患,可设立相对隔离的拘留场所,待体检结果出来后再行判断是否符合收拘条件。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熊诗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