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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强化审限管理工作
作者:大兴法院 王振  发布时间:2015-11-16 09:55:47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积极采取四项措施严格审限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干警审限意识。该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项会议对审限问题提出要求,并从审判实践出发,研究制定配套的审限管理制度与措施。同时,积极组织干警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由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违规超审限案件进行排查、通报,以期增强干警审限意识,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二是细化指标,严格审限责任。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院有关审限管理的规定,该院制定了《加强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办案期限跟踪管理规定》以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等一些列配套制度,明确了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再审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明确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以及延长审限的审批手续,明确了无故超审限、长期未结案纳入案件质量考核的评查标准、评查程序及责任承担。

  三是规范延长审限审批,杜绝“隐性”超审限现象。针对部分案件承办人员任意点击审判系统中延长、中止、扣除审限选项而规避超审限责任的做法,该院对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卷宗进行了全面评查。同时,严格执行承办人申请、庭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的程序,逐级审查、层层把关。凡是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办结、确需延期的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由主管院长亲自审批,做到对审限的全方位监督,杜绝“隐性”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四是完善考评机制,严格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将承办案件审限考评结果作为考核法官工作,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真正把审限管理工作与岗位目标考核有机结合。案件承办人因办案推诿拖拉等主观原因而致使案件超过审限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