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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海诉何彦哲、北京好友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作者:祁广燕  发布时间:2015-10-16 09:07:5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 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振海。

  被告:何彦哲、北京好友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6日下午,北京好友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友发公司)经理何彦哲找到王振海,与王振海口头协商由王振海到好友发公司处回收废旧纸箱,以便好友发公司整理其营业场所内的环境卫生。好友发公司的经营地是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东芦城村黄鹅路3号院内的一栋三层楼房,何彦哲将王振海带入公司二楼。王振海称何彦哲让其将楼上的旧纸箱和其他废旧物品清理后出售给王振海。何彦哲称其带王振海上二楼后便安排好友发公司员工仝太元告知王振海将废旧纸箱自二楼运送到一楼楼门外过称结账。仝太元与王振海交谈结束后,包括何彦哲在内的好友发公司工作人员离开王振海去工作,王振海一人在二楼收拾整理废旧物品。王振海在整理废旧物品时翻越二楼通往三楼的铁制楼梯平台上的栏杆跳到平台外的PVC板上,PVC板破裂,王振海跌落到一楼地面受伤。经鉴定,王振海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振海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何彦哲、好友发公司赔偿医疗费59 45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4 400元、残疾赔偿金80 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鉴定费3150元、误工费18 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92 443.83元;2、诉讼费由何彦哲、好友发公司承担。何彦哲称其为职务行为,此事与己无关。好友发公司称仅承租了这栋房子一楼、二楼,二楼到三楼的楼梯口安装有93厘米高的栏杆,王振海违反约定以非法占有PVC板上的废旧油桶为目的,故意翻越栏杆导致其跌落受伤,故好友发公司对其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查清事故发生地的实际情况,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是一栋三层楼房,一楼、二楼可见好友发公司加工快餐的机器设备,二楼窗户对面的墙面上有一个距地面77厘米的洞口,洞口敞开,洞口连接一个约两平方米左右的铁制平台,平台一边连接通往三楼的楼梯,其它两边安装有高约90厘米的栏杆,勘验时该平台上堆放有案板等杂物。平台栏杆外有一个可直接看到一楼地面的洞口,该洞口即为王振海跌落之处,该洞口原先铺设有白色PVC板,王振海翻越栏杆跳到PVC板上致PVC板破裂后形成现有的洞口。好友发公司该洞口是原一个从一楼到三楼的货运通道,PVC板是根据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铺设的。

【案件焦点】

  王振海为拿到PVC板上的废旧油桶而翻越栏杆导致其跌落受伤,好友发公司是否有义务告知王振海铁制平台外的平台上铺设的是不能承重的PVC板。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彦哲是好友发公司的负责人,其与王振海协商废旧物品回收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好友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振海系在好友发公司经营场所内回收废旧物品时跌落受伤,对于经其同意进入其控制和管理区域内的人员,好友发公司负有将控制和管理的区域内存在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形告知该人员以保证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从现场勘验结果来看,好友发公司经营场所内确实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好友发公司显然未将其管理和控制区域内的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情形告知王振海,具体表现在:1、好友发公司未告知王振海二楼以上区域不可随意进入。2、好友发公司二楼墙面上有一敞开的洞口,通过该洞口可直接进入三楼,在未被好友发公司告知不可进入二楼以上区域的情况下,王振海无法从楼房内的格局判断出二楼以上区域不可进入。3、因好友发公司未在二楼洞口加装门等装置,致使王振海自行自洞口进入二楼通往三楼的铁制平台,铁制平台虽安装有栏杆,但铁制作平台外搭建的PVC板是白色的且上面散落有废旧油桶等物品,王振海难以从外观判断铁制平台外的平台上铺设的是不能承重的PVC板。依据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好友发公司应当对王振海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于王振海本人的责任问题:王振海进入二楼通往三楼的铁制平台后可清楚看到平台两边安装有高约90厘米的栏杆,作为具有一定生活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振海应当知晓栏杆通常具有的不得随意翻越的警示意义,但王振海在未向好友发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能否翻越栏杆的情况下自行翻越栏杆跳到栏杆外的PVC板上以捡拾PVC板上的油桶,PVC板因无法承重破裂,王振海跌落至一楼地面受伤,王振海对自身的损害亦存在过错。综上,本院确认好友发公司对王振海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王振海自行承担40%的责任。对于王振海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法确定为166 643.83元。根据双方对此事的过错比例,法院确认好友发公司应赔偿王振海各项损失99 986.03元,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好友发公司赔偿王振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9 986.03元;驳回王振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应以一般人所达到的注意义务为依据。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范围根据经营者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确定。然而,权利主体包括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及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针对不同的相对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亦应有所不同。针对相对方的特点,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注意义务范围发生变化,这更好地体现了社会诚信及公平原则,符合该法律的设立初衷。

  一般而言,经营场所负责人提供了符合人身安全保障要求的设备、设施,对通常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各种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或警示,就应该视为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本案中受害者是一位普通消费者,好友发公司未告知铁质平台外的平台上铺设的是不能承重的PVC板,这并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因为PVC板所处的位置和上面所放置的废旧油桶,使一般人不会作出翻越栏杆的举动。然而,本案中,王振海是受好友发公司邀请而来收废品的,在未被明确告知要收哪些废品且让其自行收拾时,王振海翻越栏杆去取PVC板上的废旧油桶,具有合理性和可预见性。好友发公司的注意义务应扩展到与收废品相关的范围,应该能预见到王振海会因收废品而翻越栏杆却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包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