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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涉 以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纠纷在审理中存在三方面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陈琨  发布时间:2015-10-26 08:58:5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伴随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新机场建设的深入开展,大兴法院受理的涉农地纠纷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该院发现以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当事人所承包土地涉及征地补偿的情况下,以上合同的弊端更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合同内容表述不清。部分合同因为签订年代较久远,且多数是在相关土地流转法律法规颁行之前就已经签订,因此在合同内容上缺乏规范化的指导。这部分合同往往是当事人依据个人习惯拟定条款,在内容上没有呈现体系化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涉农地纠纷,在合同上基本无法找到妥善处理的依据,从而引发诉讼。

  二是案件审理相对敏感。此类案件的诉讼纠纷不仅与群众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往往还牵涉地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例如大兴区在建的新机场,即将进行大面积的征地拆迁,就征地拆迁引起的征地补偿纠纷,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地区治安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群众对判决不满。该院在调研中还发现,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规定理解片面,也是造成此类案件审理困难的重要原因。例如部分群众认为土地承包的方式只有家庭承包一种,错误地将合同制下的承包合同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承包合同混为一谈,因此对法院根据以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所作出的,有别于家庭承包合同的判决表示不理解,甚至引发过激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四点建议,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一是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性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该法第44条又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基于这两种承包方式产生的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不同的。对于签订时间较早,内容也不规范的承包合同,应当根据具体的承包方式加以区分,明确界定合同性质。特别是在处理涉农地征地补偿的案件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对于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签订的,应依法判决承包方享有获得土地补偿的权利,而对于属于依其他方式承包土地而签订的,则应依法判决承包方无权取得承包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对于因土地被征用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方式获得。

  二是充分运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随着新机场建设的推进,征地工作正有序展开,该院将积极与机场拆迁指挥部、被征地村镇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商与沟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进行事前沟通协调,尽可能将此类案件化解在诉讼前。

  三是联合相关部门清整此类合同。对于大量存在的不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该院建议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和梳理,对于内容形式不规范的承包合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以此减少因承包合同瑕疵而引起的涉农地纠纷。

四是加大明法释理的力度。该院要求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仔细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耐心回答当事人的疑惑,引导当事人走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认识误区;同时该院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延伸司法职能,在全地区对土地法律法规进行更加全面系统的宣传。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陈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