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将院、庭长办案制度作为提升全院办案质效的有力抓手。今年,该院又推出四大举措,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办案制度:
一是办案任务实现“三个不低于”。明确规定分管院领导每年的办案数不得低于指定数量,审执部门主要负责人实际判决数不能低于所在部门实际判决数的10%,任职于综合部门的法官也必须开始审理案件,并且办案数量不得低于一定数量的最低标准。
二是办案类型抓住“三大硬骨头”。将院、庭长办案的类型界定为“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三类案件,同时要求院、庭长要着重办理涉及民生、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案件,不要挂名一些调撤案件,办案的效果要以实际判决数为准。
三是办案过程注重“三个亲历性”。注重院 、庭长审理案件的亲历性,即院、庭长应当亲自担任所承办案件的审判长,亲自阅卷、主持庭审,积极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在合议的过程中,院、庭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注重裁判文书撰写的亲历性,即院、庭长应当亲自撰写所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强化文书中的辨法析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注重审判指导工作的亲历性,即院、庭长在亲自审理案件后,应当注意总结审执工作经验,亲自指导类型化案件的审判工作。
四是办案考核盯准“三项主内容”。该院为进一步保障院、庭长办案制度的顺利施行,规定对于办案的院、庭长实行严格的岗位目标考核,规定将院 、庭长的办案情况纳入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中。主要的考核内容包括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判决数量以及案件效果,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考核,避免出现院、庭长办案只挂名不办案,只调撤不判决,只简单不复杂的情况,并将对院、庭长办案的考核情况分别计入个人岗位考核与归口部门考核,以此强化院、庭长办案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