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量刑规范化意见,大兴法院下半年加大对主要刑事案件调研力度。近日,大兴法院对所审理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了调研,在研究了近三年的此类案件后,该院反映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情节严重” 的认定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尚不明确。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三档量刑幅度,分别是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三年以下和七年以上的两档量刑而言,法律明确规定了量刑的数量标准,而三年至七年的量刑只规定了“情节严重”,其究竟以数量还是以其他情节衡量,法条并未做出规定,同时也未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导致法院在裁判时,缺乏适用标准。
第二,“情节严重”参照案例阙如。该院在过去三年审理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有50余件,而适用情节严重进行处罚的却为0件。实践表明,适用该量刑出现断档,导致在适用“情节严重”的标准时缺乏相应的参考案例,而 “情节严重”没有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同时也表明该量刑标准不能得到有效适用。
第三,“情节严重”导致罪责不称,影响司法公正。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但就目前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适用而言,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量刑不能呈现一种“匀速的,层次的区分”,甚至可能出现量刑畸轻的情况,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针对以上问题,同时为推进量刑规范化,该院提出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四项标准:
第一,考量毒品数量。该院认为 “非法持有毒品四十二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
第二,考量被告人是否是累犯。该院认为如果被告人持毒数量达不到四十二克,但是其属于累犯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结合非法持毒的数量和累犯情节,提出“非法持有毒品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且系累犯的”,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
第三,考量被告人是否系毒品再犯。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只要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与毒品有关之罪,均构成毒品再犯,对其从重处罚,有利于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据此,该院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将毒品再犯作为考量情节,并提 “非法持有毒品三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且系毒品再犯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
第四,考量其他情节。在考量持毒数量、累犯、毒品再犯的基础上,该院规定如果被告人存在教唆、在娱乐场所非法持有毒品、毒品含量较高等情节的,可将其作为酌定情节,在适用法律时予以考虑,保证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