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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四点建议规范涉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
作者:大兴法院 马超雄  发布时间:2015-09-02 09:26:27 打印 字号: | |
  为更好地服务于首都第二国际机场建设,近日,大兴法院应邀与涉及机场征地拆迁的乡镇举办了座谈会,就新机场征地拆迁中涉及的承包土地流转不规范方面的法律问题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逐村逐户做好承包土地的摸底和登记工作。对于已经确定的位于新机场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全面统计承包土地亩数、承包方身份、是否流转、流转方式以及土地使用现状等情况,以便尽早发现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和法律风险,必要时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各方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妥善化解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化和严重化,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二是严格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补偿义务。由于土地征收补偿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极易导致双方就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对此,如果农民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对征地补偿事宜作了明确约定,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约定,对于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应按照约定向被征地人履行征地补偿义务,避免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是确保下一步预征收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对于目前未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但下一步可能涉及征迁的土地,应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流转。比如,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符合“三分之二同意”原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村民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确保土地流转规范合法。

  四是采取措施避免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土地的性质为农业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活动。实践中,部分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甚至部分土地发包方允许或默示承包方利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对此,有关部门应向承包方大力宣传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引导其依法、依约使用土地;发包方应严格审核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的约定,防止因导致合同无效而引发纠纷。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马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