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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三项举措配合限制消费令新法施行
作者:大兴法院 王赫  发布时间:2015-08-31 09:25:51 打印 字号: | |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公布以来,大兴法院积极应对因法律规范修正给执行工作带来的变化,采取三项举措配合新法贯彻落实:

  一是对原有“限制高消费令”的文书模板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新法要求,具体做法有:将文书名称从“限制高消费令”调整为“限制消费令”;对文书中的法律依据调整为修正后的新法;被限制人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去掉 “不得以单位财产”的条件;在列举的不得实施的消费行为中增加“乘坐G字头动车组”等情形;根据法释[2015]16号文第二条第一项,向被限制人提示违反限 制消费令可能导致拒执罪的风险。

  二是做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消费令的衔接工作。对于已经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尚未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根据新法要求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于当事人仅申请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向其释明可以一并申请限制消费令。

  三是探索建立限制消费令系统、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网联动机制。由于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等效果目前主要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实现,而根据现有规定非自然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尚无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以上人员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只有另行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取得实效。从简便办理流程、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的角度,大兴法院正探索新的技术手段,通过系统与系统、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网联动,确保对相关人员的限制与惩戒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王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