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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 “五个优化”促进立案调解取得实效
作者:大兴法院 席世贤  发布时间:2015-08-26 09:24:28 打印 字号: | |
  针对立案登记制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大兴法院对立案调解工作进行了全新部署,以工作重点、调解方式、人员配置、专门指导以及规范流程五方面为突破口,全面优化了立案调解工作。新举措实施以来,在近期发生的多起群体性纠纷调解中呈现反应快、效率高的特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实效。例如该院近期成功处理了一起230余住户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恢复供水供电的纠纷,经过多方联合调解,该公寓恢复了供水供电,230余住户撤回了起诉材料。具体举措如下:

  一是优化调解内容。该院院领导多次组织立案庭及相关部门研讨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调解工作,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逐一商讨对应措施。结合司法工作实践,将部分常见案件列为调节重点,如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的诉前协调化解机制,进一步加强拆迁、物业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等群体性纠纷调解工作。

  二是优化调解机制。畅通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法院外调解渠道,与基层组织、属地政府、公安机关实现了立案信息的实时共享;联合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基层司法所、区人民调解协会、部分律所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充分调动一切调节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调解机制。

  三是优化人员配置。为缓解案件上行压力,该院区分纠纷性质,对于部分更适合交由法院外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进行院外的委托调解,并专门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的处理;对于大部分必须由法院进行调解的案件,该院采取专门调解的方式提高调解效率,例如,针对立案登记制后刑事自诉案件数量增加的趋势,从刑事审判庭抽调一名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专职负责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调解工作。

  四是优化调解指导。鉴于立案庭老法官比例高的特点,为最大限度发挥其调解经验丰富的优势,对所有群体性纠纷均指定一名老法官负责,对年轻法官和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这既保证了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又锻炼了年轻法官和调解员。

  五是优化调解工作规范。该院制定了《立案调解工作规范》,其中对调解的主体、时限、材料的交接、处理结果的反馈、纠纷后续处理、调解组织和人员的考核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确保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席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