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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民商事案件多次开庭影响审判效率
作者:大兴法院 杨丽  发布时间:2015-08-12 10:55:08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经过调研发现,近几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多次开庭才能审结的案件比例增加,商事案件尤为突出。

审判实践中,需要再次开庭的情形非常多样。常见的情形有:当事人或代理人不了解案情需要庭后核实;原告方在开庭后增加诉讼请求被告要求给予答辩期;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需再次开庭质证;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需要确定检材并对结果进行质证;有待查明的事实需要再次开庭询问;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案件转普通后再次开庭等。

  导致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法官自身庭前准备不足,未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诉讼引导。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举证能力差,对庭审中涉及的问题缺乏合理的预期。代理人未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未充分调取证据,也有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故意拖延时间。 

  二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一直存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官办案压力更大,但是法官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分配给每个案件的时间减少,庭前阅卷的时间少,也囿于客观情况无法预计,并不能够有效减少开庭的次数。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优化对当事人的诉前引导,在法院立案大厅、官方网站等发布诉讼材料,对常见类型案件指引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证据等,并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对欠缺诉讼能力的当事人给予法律援助和诉讼引导。

  二是根据新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却有必要的案件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以快速直接的查明事实。

  三是发挥司法辅助人员的作用,做好庭前质证等准备工作,提高庭审效率,加快庭审进程。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