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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小额车损案件调解存在“四难” 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杨希  发布时间:2015-07-27 08:25:52 打印 字号: | |
  一是侵权人下落难查找。对于车损程度不大、无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在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一般不再进行后续处理。而若当事人仅凭交管部门登记的肇事车辆及车主身份信息到法院主张权利,因实际生活中“人户分离”情况普遍,法院查找侵权人下落有一定困难,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缺席裁判等方式处理,组织双方调解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事故责任难确认。实践中,若擦碰事故发生于灯控十字路口或一方车辆已离开现场,交管部门往往不予认定事故责任。法院审理时只能依交管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推定事故责任。因事故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亦以事故未定责为由拒绝参与调解,造成案件调处难度极大。

  三是车损金额难认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或法院委托鉴定的车辆维修费用金额与保险公司认定的车损及受害人实际修车费用存在较大差距。有的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随意性较大;有的则以未现场定损为由,对虽经鉴定的已修复车辆费用不予认可。同时,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车辆维修单位虚开维修票据现象,进一步加大了法院确定实际车损金额的难度。

  四是“私了”协议难履行。有的肇事车主为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自行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其发现保险理赔款远低于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时,便拒绝履行协议内容;还有的车主向受害人承诺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再行赔偿,而实际并未支付赔偿款,在诱骗受害人签署已经赔偿完毕的协议后却终止联系,恶意逃避赔偿义务。对于当事人在诉前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得不慎重处理。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建议交管部门尽可能确定事故责任。对未能现场确定事故责任的案件,通过现场勘查、模拟实验或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尽可能还原事故现场情况,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故现场时,督促肇事方通知车辆保险人到场,并对双方的车架号、行驶证及驾驶证等现场拍照存档,登记驾驶员工作单位、实际住址等身份信息,便于当事人收集证据。

  二是规范机动车保险、价格评估及维修行业的市场秩序。建议交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等,协商统一评估鉴定单位、规范鉴定程序。保险公司自行指定的定损单位应具有资格认证,并严格行业监管。同时,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严肃处理虚开修车发票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三是整合处理交通事故的社会资源。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集事故处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价格评估、保险理赔、车辆施救拆检修理、营运车辆管理等功能于一体,为群众提供公正、高效、快捷的“一站式”服务,降低纠纷成讼率。

  四是完善司法确认、小额速裁等司法便民机制。建议法院加强与交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等单位的工作联动,探索保险公司参与诉前调解的有效方式,适时启动小额速裁程序,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共同构建快速理赔、及时调解的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