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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杨希  发布时间:2015-07-16 10:44:16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自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受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共计为540件,其中2011年113件,2012年100件,2013年136件,2014年118件,2015年上半年73件。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诉讼;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纠纷。

  法院经调研后发现,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成因主要有:

  一是当事人双方登记离婚时过于自信双方能对财产问题进行妥当处理,故在双方协议离婚时不对财产分配进行书面的约定;二是当事人双方登记离婚时一方为了实现尽早离婚的目的,放弃分割财产,或承诺高额补偿,事后反悔引发诉讼;三是当事人双方登记离婚时虽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财产归属约定不明,过于含糊;四是当事人双方登记离婚时虽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双方分割的财产属家庭共有财产或登记于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五是当事人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时,一方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导致漏分财产。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当事人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民政部门应安排熟悉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相应的提示和指导,并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双方所分割财产的权属情况加以核实,要求其出示相应的权属证书,而不仅仅是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作登记备案处理;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的规定,通过法官的释明,促使双方当事人如实告知法院双方的共同财产情况,打消某些当事人隐瞒财产的企图。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