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规避执行为目的进行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司法秩序,大兴法院经过总结,认为有四类虚假诉讼规避执行情形应当引起注意:
一是虚假确权诉讼。案外人要求确认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归案外人所有,并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二是虚假债务诉讼。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对其存在大额借款,并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三是虚假以物抵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诉讼中接受法院调解,达成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抵对案外人债务的调解书,并持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案外人异议。
四是虚假离婚析产。被执行人在涉及共有财产分割的诉讼中,放弃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份额,原配偶或家庭成员在诉讼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案外人异议。
这四类虚假诉讼案件具有以下共性特征:一是原告提供的客观证据模糊、不充分,而被告往往以自认方式“协助”原告完成法庭调查;二是被告在诉讼中不积极抗辩,放弃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过于随意;三是部分被告甚至直接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表明双方实际并无纠纷需要解决;四是达成调解非常容易,有时呈现出原、被告“手拉手”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情况。
该院认为,执行机构碰到涉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情形时,一方面应当积极与审判部门沟通、调取诉讼卷宗;另一方面要把好执行审查关口,对案外人持另案文书申请异议的,要严格依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处理;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关系比较紧密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以便查明事实;对于确实无法在执行审查程序中解决的,应当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等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