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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结合新民诉法解释认为五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当加大惩戒力度
作者:大兴法院 刘瑶  发布时间:2015-06-08 09:05:21 打印 字号: | |
  一是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如当事人找理由不在指定日期出庭参加诉讼,出庭后说没带证据,或故意说有新证据,造成诉讼的认为迟延,增加对方诉累;有的当事人从开始时的申请回避,到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鉴定、取证等,不管有没有理由,一直不停地向法庭提出各种要求,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二是当事人缠诉,具体表现为反复撤诉后再起诉,或以同一主体为被告、以不同案由多次起诉或申请再审等。

  三是原告主体不适格。司法实践中常表现为原告主张了不属于自己主张的权利。即没有原告的资格,却错误地以原告的身份主张权利。

  四是故意错列被告。将与本案无关的自然人或组织故意错列为被告。有的原告方当事人,为将来生效裁判文书能切实得到执行,往往会追加经济实力雄厚、信用状况良好的为共同被告,其目的是希望希望将经济实力雄厚的单位或个人牵拉进来,以实际执行将来的生效判决。还有的当事人为了争管辖权或者送达的方便而追加共同被告。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多列被告不需多缴诉讼费,而错列被告也不用承担责任,同时还避免了因应诉主体未列而被法院驳回的危险。

  五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调解达成合意,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达到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

  针对以上五种常见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结合新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详细规定,该院建议:

  一是应严格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诉讼过程中有虚假陈述、虚假诉讼、恶意拖延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应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增加司法的威慑力度。

  二是应在程序上加强审判权对诉权的制约力度。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正当性进行适当的审查,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与申请,果断予以拒绝或制止。

  三是建议建立诉权滥用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能够起到遏制滥用诉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让权益受侵害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