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双方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大兴工商分局“诉调对接”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大兴区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设在立案庭。各街道、乡镇派出法庭和工商所依照实施办法,确定负责人,实现工作对接。
二是规范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在人民法院受理消费纠纷案件之前,对于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委托工商部门或工商部门指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院的“诉调对接”办公室对先行调解的纠纷案件进行登记,出具《委托调解函》,工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商部门向消费者出具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由工商部门“诉调对接”办公室制作《委托调解回复函》将调解结果通报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经工商部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由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三是完善司法确认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消费纠纷,工商部门指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 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审理。
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方于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总结和交流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要事项。在日常工作中亦应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加强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