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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五项举措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 讼制度改革
作者:大兴法院 陈琨  发布时间:2015-06-01 13:58:43 打印 字号: | |
  为适应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大兴法院采取五项举措自觉“以审判为中心”展开刑事审判工作:

  一是增强审判中心意识。采取全面审查的方式加大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活动的合法性审查,切实发挥刑事审判对于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功能,引导审判外的诉讼活动紧紧围绕审判这一中心依法展开。

  二是规范庭审活动。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检查,杜绝庭审形式化;要求刑事审判的证据调查、双方辩论、审理结果必须在法庭形成;法律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必须开庭审理,对于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公民旁听。

  三是加强证据裁判意识。坚持以罪刑法定原则贯穿刑事审判全局,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强化对刑事审判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突出强调法官必须正确把握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要求加大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审查力度,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四是加强人权保障。切实保障刑事诉讼各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充分使用诸如变声处理、视频作证等安全有效的出庭作证保护措施,消除证人、鉴定人对出庭作证的顾虑,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有效落实;加强对律师合法执法行为的保障,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力度。

  五是强化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加强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约作用;加大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对刑事审判标准和要求的一致认同,建立证据沟通,证据补正补查,刑事审判问题通报、反馈等机制,推动侦查、起诉活动依照审判程序标准展开,确保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陈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