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导 > 执行须知
申请执行材料要求
  发布时间:2015-06-01 09:08:56 打印 字号: | |
  一、自然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1份(申请执行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原件查验;非本院法律文书的,需提交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由原案件审判法官出具)。

5、有法定(指定)代理人的,另提交:

(1)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时提交身份证原件查验;

(2)与申请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委托自然人申请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另提交:

(1)与申请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或推荐函的原件1份;

(2)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1份;

(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7、委托律师代为申请的,另提交:

(1)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1份;

(2)律师事务所函原件1份;

(3)代理律师本人律师证复印件1份,同时提交律师证原件查验。

8、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9、被申请人为本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交其工商登记查询1份(可登陆北京市企业信用网或名索网查询并在线打印)。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1份(申请书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加盖其个人名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原件查验;非本院法律文书的,需提交原件。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由原案件审判法官出具)。

5、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另提交:

(1)劳动合同或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2)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1份;

(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

6、委托律师代为申请的,另提交:

(1)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1份;

(2)律师事务所函原件1份;

(3)代理律师本人律师证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律师证原件查验。

7、被申请人为本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交其工商登记查询1份(可登陆北京市企业信用网或名索网查询并在线打印)。

注:以上材料均须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钢笔、碳素笔书写(工整书写,左侧留装订线2.5厘米)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