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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08:57:50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将民事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启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当事人为此要投入一定费用。如果草率地选择起诉,可能承担诉讼成本沉没的风险,慎重、切实地选择,可以避免风险的发生。

 二、诉讼主体不当的风险。如诉讼主体错误,将导致被驳回起诉。

 三、起诉人应当据实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偏离实际情况,人为扩大损失,夸大诉讼请求,要承担败诉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等诉讼成本损失的风险。

 四、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后果。

 五、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

 六、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七、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法被采信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除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无法被法院采信的后果。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