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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调研拒执罪三种追诉程序
作者:大兴法院 麻莉  发布时间:2015-05-28 10:50:18 打印 字号: | |
  为给予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行为以惩罚,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拒执罪的追诉模式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本罪作用的发挥。具体而言,本罪有以下三种追诉程序:

  一是目前的公诉模式,根据现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有犯罪情况,应当整理材料移交公安进行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法院进行审理。这种追诉模式将本罪和普通的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相同的追诉程序,有利于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但存在公安机关积极性不高、追诉程序启动难的问题,同时法院既充当控诉人又充当审判者,地位尴尬;在法院移交材料之后,若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认为构成犯罪之后如何处理,并未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二是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模式,最高院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提出的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构成拒执罪的,已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无需侦查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立案审理。这种做法有利于追诉效率的实现,但同样存在控审不分的问题,而且何谓“无需侦查”,目前很难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三是公诉转自诉模式。最高院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提出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按照自诉案件直接立案审理。也就是说,对于通过公诉程序未能对此类犯罪进行较为有效的追诉,结果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受侵犯而无处获得救济时,应当及时启动自诉程序,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对该类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弥补 了公诉程序的不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基于目前的司法实践,最后一种模式在国家追诉之外,又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诉讼权利,有效防止了追诉程序的不顺畅,保障了申请人的话语权,也对被执行人形成一种威慑,有利于促进案件的执结,进而提高打击拒执罪的成效,是一种比较可取的做法。同时,在现行规定的追诉框架内,还应当增强拒执罪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大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法院依法追究拒执罪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整合资源,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可靠的保障。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麻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