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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银行卡信息 微信转账被判拘役
作者:李远  发布时间:2015-05-26 14:13:42 打印 字号: | |
  刘某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后,利用微信将银行卡内款项转入自己的微信钱包,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目前被大兴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18时许,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被害人张某暂住地,窃取张某的银行卡信息后,利用微信将被害人张某银行卡内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转到被告人刘某本人的微信钱包内,据为己有。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张某一万一千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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