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犯罪手段新,背对背的远程互联网络犯罪方式。被告人利用互联网络架设空间和木马,模仿中国移动网站的域名,利用假基站假冒10086发信息,被害人点击登录后,将木马下载到被害人的的手机上并截获被害人银行卡信息进行消费。整个犯罪过程只需要利用网络和移动设备即可完成,区别于传统面对面的犯罪方式,这种背对背的远程犯罪,往往使被害人对被告人一无所知。
二是犯罪范围广,群发短信被害人辐射广泛。被告人利用伪基站假冒10086全国各地群发短信,只要收到短信的人点击链接,被告人便能成功进行犯罪活动,被害人群辐射广泛,影响范围大。
三是侦查难度大,被害人及相关证据搜索难度大。此类案件大多是网络支付平台应被害人反映而报案,由于是虚拟空间的网络犯罪,对于被告人的侦查、证据的搜索难度大。此外,基于被害人的不特定,侦查机关在找寻被害人时难度极大,除被害人主动报案或被告人主动交代外,很难找齐所有的被害人。
四是犯罪分子群体性,犯罪分子往往效仿犯罪手段,彼此认识。此类犯罪分子往往是南方沿海地带的20-30岁的年轻人,他们彼此之间认识,相互学习犯罪手段进行犯罪。所以一个罪犯落网往往牵连出其他犯罪嫌疑人。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加强此类犯罪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通过庭审直播等形式对此类犯罪予以宣传,让广大民众在审判之外,面对层出不穷且犯罪手段各异的网络诈骗,定要保持警惕,注意辨别真伪,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此外,一旦发现财产受到侵犯应当积极报案并到银行等相关部门搜集并保存有效证据。二是提高侦查能力,注重对证据的侦查工作。网路犯罪具有虚拟性,但并不意味着无迹可寻,通过对网络不正常的空间、木马以及伪基站的及时监控可以予以防范,此类案件也需要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有效侦查。此外,此类犯罪分子具有群体性,注意被告人对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揭发或者线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