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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四项举措推进民事审判立案登记制改革
作者:大兴法院 马超雄  发布时间:2015-05-20 11:28:21 打印 字号: | |
  一是加强对民事案件的实质审查。由于立案登记制下立案庭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仅予以形式审查,可能造成部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庭。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其他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该院要求分案后承办人对主管、管辖、主体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

  二是避免拖延缴纳诉讼费的情况。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案件诉讼受理费不再强制要求一律在立案庭交纳,导致部分案件移送审判庭时尚未交纳受理费。为避免诉讼费交纳出现问题,该院安排内勤对从立案庭移送至审判庭的全部案件的诉讼费交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于未交纳诉讼费的案件,在案件材料首页作出标记,提示承办人注意督促当事人交纳案件诉讼费。

  三是与立案庭做好破产清算案件的沟通协作。立案登记制施行前,破产清算类案件一律由审判庭负责审查立案,立案庭仅负责收取当事人递交的材料,且不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导致审判庭需多次联系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增加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审查效率。随着立案登记制后破产清算类案件的预期性增加,该院将做好立案庭与审判庭关于破产清算案件的协调工作,由审判庭就该类案件应提交的材料列出清单提供立案庭在受理时告知当事人一次性提供。

  四是通过“两周一案”学习新民诉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是案件受理条件的实质性审查对象,新民诉法解释对案件管辖的认定作出了诸多修订和增补。为尽快学习理解和正确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做好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工作,民四庭通过举办“两周一案”研讨会组织干警结合具体案件学习新解释的相关规定,实现对新解释的及时掌握和准确理解。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马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