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大兴法院统一了 “委托调查令”的具体使用情形,并在一年多的使用中得到了大兴区域内部分单位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适用范围仍然有限,绝大部分银行及部分单位不认可法院出具“委托调查令”,不予配合,仍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前往调查。
二是部分律师收到法院的“委托调查令”后,因为种种原因,没能在“委托调查令”确定的委托期限内前往调查,导致“委托调查令”失效后需重新开具,影响了案件进度。
三是“委托调查令”中填写的调查事项、所需材料不明确或不准确,导致协助调查机构出具的材料不正确或不完整。出现以上情况,均导致发出“委托调查令”所要达到的效果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出台相关文件,统一“委托调查令”的格式,提高“委托调查令”的权威性,使其得到全社会的认同;目前而言,最有效的办法是由法院出面与辖区内经常需要调查的部门如工商局、建委、交通队、银行等,建立长期的“委托调查机制”,尽快解决辖区内的“委托调查“问题;二是倡导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的委托调查工作,力争在委托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对出具的“委托调查令”建立台账,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案件卷宗中留存一份,严禁出具不符合要求或调查事项不明确的“委托调查令”,必要时可要求庭长审核,确保“委托调查令”的准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