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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调研发现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认定难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张彬  发布时间:2015-05-06 11:23:1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大兴法审理相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涉及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案件数量在持续增长,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中一般都会有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由于目前村委会证明随意性大,往往给法官认定证据造成一定困扰。该院经 调研发现,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一般呈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随意性大,经办人不署名。有的村委会对其所证明的事项未经调查,仅凭一方所述即出具证明,有的村委会甚至给双方当事人出具内容矛盾的两份活多份证明;  

二是具有倾向性,基于一方当事人是本村村民,有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明显偏向本村村民有的村委会甚至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经法院审查发现后,多以开具证明人不了解情况为由开脱责任;三是文字表达不清,容易出现歧义。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审判实践中应严格审查,并根据证明内容区别对待:对于证明内容涉及村委会权力范围内的日常事务等客观情况,可以予以认定;证明内容中如果包含对特定事件的主观认识,如村委会没有直接参与的或是与村委会职责无关的事实,应作为证人证言谨慎对待,如某某家所建房是某某出资,应要求出具证明人出庭或到村委会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同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存在明显矛盾的,应要求村干部代表村委会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如村干部不配合的,对证明材料不能予以认定。

  二是规范村委会的证明行为,提高村委会证明的证明效力。如证明所记载的内容属于村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文字表述不清或内容不完整的,可以指导村委会重新开具证明材料或开具补充证明。

  三是加大对违法使用村委会印章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相关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律意识。 

四是给镇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村委会印章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促使村委会形成对印章的规范管理。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