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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知识产权案件鉴定存在三方面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唐?  发布时间:2015-05-04 11:22:20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尚无法定的、统一的操作规程、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鉴定意见这种证据形式,但与之相配套的鉴定制度却至今未能建立,使得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出现诸多鉴定体制问题。例如,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不统一;鉴定机构管理不到位;鉴定依据不明确;鉴定意见称谓不规范;鉴定规则制度不完备等。

  二是涉知识产权案件司法鉴定周期长、复杂度高。由于知识产权鉴定的专业性很强,又加上诉讼制度本身的缺陷,致使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状况比较常见,部分当事人自行联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并提出相应异议,最终引发诉累、缠讼、司法资源浪费等现象。

  三是审判权让渡现象严重。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部分案件专业性强、涉及技术领域广泛等特点,法院往往会依赖鉴定意见。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往往对鉴定意见不加分析判断,或进行必要的质证和审查,在审判中盲目地予以认定,导致审判受制于鉴定,造成“打官司”变成了“打鉴定”。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相关部门明确知识产权的鉴定依据、鉴定规则、鉴定标准以及最终形成的鉴定意见;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的调研。在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明确鉴定程序的启动申请权、决定权、选择权,做到“谁启动,谁选择,选择谁”规范化、明确化;三是要求法官对于鉴定意见应当实质审查判断,不盲目、不迷信,依法充分保障诉讼各方的质证权,特别是针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质证权,确保定案的鉴定意见质量不出问题。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