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经调研分析发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实践中多表现为群体性诉讼,大多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于此类纠纷的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难点:
一是涉案人员众多,案件影响广。工程建设领域存在工程建设周期长,工资结算不及时等特点,当农民工工资诉求得不到满足时,施工队中所有成员分别以自己名义起诉,导致大量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劳务合同纠纷不断涌现。
二是讼材料送达难,庭审周期长。由于建设工程领域规范化程度低,非法转包、层层分包、挂靠施工现象普遍存在,当纠纷产生时,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对真正雇主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等知之甚少。另外,劳务合同纠纷涉案主体多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工程项目承包主体往往会随着工程项目施工地点的更换而经常流动。这都给法院送达工作以及后续庭审造成极大困难。
三是农民工维权意识欠缺、诉讼能力薄弱。多数雇佣关系的建立仅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劳务合同。农民工举证期间所能够提交的证据较少。这导致庭审中法院对于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等关键事实难以认定。与此同时,在绝大多数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诉讼成本考虑,或是对诉讼活动缺少必要认知,委托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比例不足三分之一。这使得庭审过程中,法官需要对起诉材料、庭审程序等法律规定反复说明,大大增加了法官的释明工作。
对上述审理难点,该院认为应做好“三个加强”:一是加强诉讼引导,及时行使法官释明权,避免因工作疏忽导致矛盾升级甚至转嫁;二是加强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审理全程,同时密切与辖区司法局,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等部门单位的联系,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不断整合调解形式;三是加强服务意识,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选的问题,应注重总结规律,及时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