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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四个要求”落实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审限的规定
作者:大兴法院 杨丽  发布时间:2015-04-13 14:47:50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落实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审限的规定,大兴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商事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效率。

  一是要求转普通、延长审限案件需提前汇报。简易程序案件因案情复杂、公告送达等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需在简易程序届满10日前报经庭长审批。因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普通程序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需在审限届满30日前向庭长汇报,庭长认为却需延长审限的,承办人应撰写书面报告并由庭长及承办人共同向主管院长汇报,经主管院长同意酌情延长审限。

  二是要求明确审限的扣除日及恢复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3条规定了扣除审限的法定情形,该院对扣除审限情形的起始及恢复做出了具体规定。涉及鉴定、评估的案件,从庭长同意之日扣除审限,并在取得鉴定报告7日内恢复。管辖权异议案件,从收到异议申请之日扣除审限,作出管辖异议裁定后,在未上诉裁定书生效之日或收到管辖异议上诉卷退卷之日恢复。双方当事人要求自行调解的案件,应制作谈话笔录作为扣除审限的依据,并载明当事人同意自行调解的期限。

  三是要求对审限扣除情形进行登记及提醒。因鉴定、评估、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和解等情形扣除审限的,承办人需在庭内勤处进行备案登记,内勤应准确记录案件审限的扣除日及扣除原因,并及时提醒相关承办人恢复审限。此外,庭长通过随机抽查和查备案登记的方式来督促承办人按程序审理案件。

  四是要求将无故超审限情形纳入部门及个人考核。对承办人因主观原因造成无故超审限的,由审管办按照该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对承办人评定大、中、小错,并影响承办人的评优评先及晋职晋级。无故超审限被上级法院通报的,取消部门及个人评优评先资格,并由庭长、主管院长研究结案措施,督促承办人限期结案。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