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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组织多部门调研认为三个因素影响民事审判庭审效率
作者:大兴法院 马超雄  发布时间:2015-04-01 16:41:21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民事审判庭审效率,大兴法院连续多次组织各业务庭长、教培科、审管办等旁听案件庭审并进行调研。经调研,发现三个因素影响民事审判庭审效率:

  一是事实调查“半截化”。调研中发现,部分法官在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做的工作不够彻底。例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未要求当庭予以明确,而是告知庭后提供具体依据,从而导致二次开庭的可能;又如当被告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官未适时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异议超过答辩期不成立,仅是简单询问原告为何未在答辩期提出,导致庭审结束后仍需就管辖问题做谈话笔录。

  二是质证环节“松散化”。质证是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的活动。实践中,部分法官在质证中未区别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在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时,法官未有效引导当事人围绕“三性”展开质证,导致质证环节拖沓、松散。

  三是法庭调查“机械化”。法庭调查是整个庭审程序的重中之重,这一程序通常按照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答辩、举证质证的顺序完成。但是在实践中,存在法官过分依赖该程序的情况,因庭审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反而会使庭审过于僵化,影响效率。实践中,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时,部分法官仍旧按部就班地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实际上是对庭审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庭审效率。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法官应当在庭审中全面、仔细地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准确理解当事人诉讼主张,必要时应当行使释明权,从而准确地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重点;二是在查明案件事实来上,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涉及当事人存在争议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对于与当事人自认事实有关的证据,质证应当简化。对于涉及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质证应当围绕“证据三性”展开。三是“把控”。在全面听取并准确理解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基础上,法官应有效把控庭审节奏,把庭审活动集中于案件重要事实的调查和认定上,避免庭审活动拖沓、低效。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马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