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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涉社区矫正存在三点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陈金金  发布时间:2015-03-25 09:10:52 打印 字号: | |
  司法实践中,涉社区矫正案件在审理上存在三点难题:

  一是审限紧张。社区矫正需要进行社会调查或居住地核实,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社会调查或居住地核实的行政主体,因此此项工作往往由法院来负担,而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时候通常采用简易程序,需要在受理案件后二十日内审结,而从启动调查程序到提交调查评估报告之间有一段时间差,经常出现庭审即将开始而调查评估报告尚未提交的情况,导致法院和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紧张的现实问题。

  二是 “居住地”概念规定模糊。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办法》并未对居住地的概念进行明确阐释。尽管各省市先后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居住地”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不过部分地区仍存在不落实规定的情况。实践中,部分在北京市买房、长期租房或者投靠亲友,从而有相对固定住所的非京籍人员,仍需回其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这既影响了审判的效率,也不利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社矫人员的实际管理 与教育。

  三是部门联动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多个单位,且各单位又有各自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定。单位之间的规定存在冲突、配合不到位等现实问题导致被告人不能在开庭审理前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交至人民法院、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及时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等状况,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建议将社会调查或居住地核实程序前置。鉴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为调查核实程序的启动主体,因此建议社会调查或居住地核实程序前置。具体而言就是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就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同时发出社会调查或居住地核实函,并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随案一并移送。如此,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后径行做出缓刑宣告,从而避免出现因调查评估报告提交不及时,影响人民法院结案的情况。

  二是明确明确“居住地”概念。司法局应严格落实各自省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对“居住地”的规定,对有相对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员统一由区县司法局受理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核实的事宜。

  三是建立统一高效的联合办公模式。继续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街道、社区等部门展开沟通和联系,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实现工作流程的无缝对接, 切实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质效的提高。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陈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