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大兴法院四项举措落实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
作者:大兴法院 杨丽  发布时间:2015-03-20 09:07:50 打印 字号: | |
  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的现象频繁发生,大兴法院经调研,提出四项举措落实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

  一是实现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所提交的书面证言是否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达在认定上存在困难,实现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能够鼓励当事人出庭作证,免除其因作证而产生经济损失的顾虑。,从而减少拒不出庭情况的发生。民诉法第74条、新民诉法解释第118条对证人出庭经济补偿的计算作了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视情况由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垫付,具体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二是落实诚信作证保证书制度。实践中,证人虚假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人受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则是证人本身对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新民诉解释第119条、第120条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应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该院在完善已有的诚信诉讼告知书制度的前提下,又提出诚信作证保证书制度,并由商事庭试行,依据该项制度,该院制作了统一格式的保证书,详细载明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作伪证的后果,并要求证人作证前签署该保证书,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证人作证的随意性,能有效减少伪证的发生。

  三是加大对作伪证的惩罚力度。实践中,由于对虚假证言的处罚力度有限,即针对作伪证作出的罚款或拘留决定很少,即便作出了决定,而真正执行到位的更少,这就使得当事人及证人产生了作伪证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侥幸心理。新民诉法解释第189条、民诉法第111条规定了,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当事人胁迫、贿买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新解释的规定,该院决定加大对虚假作证的处罚力度,加强与执行部门的联动,将对虚假作证的惩罚落实到位,提高虚假作证的违法成本,从而遏止虚假作证的发生。

  四是加强对证人的询问技巧的培训。通过邀请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以开展座谈会的方式传授询问技巧;在庭审上,通过巧妙规范询问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证人所陈述事实是否系亲身经历、证人所作陈述是否前后逻辑、反复询问一些事实的细节等,来充分确认证人证言是否可以采信,继而引导证人如实陈述。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