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大兴法院共受理诉前财产保全44件,涉及诉讼标的额2.735亿元,执行到位率达到100%。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通过撤诉、和解、调解方式结案为22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的调撤比为50%。但是,2014年该院新收民商事案件15021件,而诉前财产保全仅占新收案件的0.02929%,诉前保全比例较低,保全作用有待加强。
一是诉前调解不足。目前,诉前财产保全方式大多是查封账户、房产及车辆,对于被申请人的生活及生产经营有较大的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在知道查封情况后,通常会主动要求调解。而实践中,法院主动主动介入调解的力度较低,没有形成体系化的诉前保全调解机制,限制了诉前保全制度的充分发挥。
二是司法专邮存在缺陷。由于司法专邮还存在部分不规范的的情况,例如邮件丢失,无人接收等,直接导致有些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时,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被申请人因此错过申请诉前调解的时机。
三是交接制度有待规范。《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财产保全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立案庭应于做出保全裁定的当日将保全案件移送保全执行部门”。实践中,立案庭在收全保全手续后,往往难以做到与执行局立即(当天)交接;此外,执行局将诉前保全手续分至承办法官后,立案庭不能及时了解保全进展情况;诉前保全完成后,协执等手续不能及时交至立案庭。另外,诉前保全措施完成后,审判庭不能及时了解保全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增加人员配备,加大调解力度。立案庭在增加负责诉前保全干警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延伸保全职能,就裁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主动加大立案前调解力度,以保全促调解。立案庭在保全手续完成后,主动、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全事项,利用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压力,积极引导其同意诉前调解,减轻审判压力。
二是增加担保形式,提高保全比例。不能提供等额的财产担保是诉前保全的消极因素,部分当事人因此放弃诉前保全,保全效果不能实现。根据北京市高院及我院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对于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允许其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第三人可以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接受其上级机构出具的保函。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关于立案阶段财产保全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信用担保的标准予以细化及规范。我院在诉前保全的审查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对信用担保及现金担保的比例加以规定,允许信用担保,以此增加担保形式,放宽诉前保全条件,提高诉前保全比例。
三是实现手续转移无纸化,提高保全材料交接效率。针对保全材料转移时间滞后,交接过程无记录以及保全状态反馈不及时等问题,我院立案庭、审管办、技术室筹备利用FTP服务的方式实现保全材料的线上无纸化转移,利用审管办系统中“财产保全”模块实现保全工作的提示及提醒功能。立案庭在诉前保全审查合格后,在线上移交保全裁定及协执手续,以此节省交接时间。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后,协执手续立即上传,立案庭也可以及时了解到保全情况。立案庭在收到保全查封手续后,及时查询案件立案情况及承办法官,将保全情况反馈至承办法官。保全材料实现无纸化转移,节省了交接时间,保障了诉前保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