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大兴法院反映四个因素导致公诉转自诉案件立案难
作者:大兴法院 李远  发布时间:2015-03-06 11:45:57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2014年全年立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仅3件,当事人申请立案成功率不足6%。该院经过调研,认为以下四个原因导致公诉转自诉案件立案难:

  一是自诉人难以提供公诉转自诉的证明。法律规定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书面证明,法院才有受理的可能。实践中,大量自诉人无法提供公安机关书面不立案与检察院不起诉的书面证明,导致法院无从立案。

  二是自诉人难以提供犯罪证据。实务中,大量企业到公安机关举报职务侵占行为,公安机关审查后却不予立案,报案人又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多数自诉人却无法提供工资表、财务账单、证人证言等基础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不具备立案的形式要件。

  三是刑事自诉与民事纠纷界限模糊。一些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实际属于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比如,很多当事人错误地把产品质量违约当成诈骗罪提起自诉,或错误地将借贷纠纷当成职务侵占罪提起自诉。

  四是公诉转自诉查证难度大。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对于案件无法查实或证据不足时,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当事人据此向法院提出公诉转自诉,实践中,如果要求自诉的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将加大法院对案件的查证难度,故此,导致立案支持率偏低。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与公检部门的沟通。建议公安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出具不立案证明,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出具不起诉决定,保障公诉与自诉之间的衔接。

  二是制定刑事自诉立案说明。置放于立案庭刑事自诉案件专栏,同时加强诉讼引导人员的培训,以帮助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正确准备立案所必须的基础证据材料。

  三是加强刑庭与立案庭联合工作。帮助自诉人正确认识刑事自诉与民事案件的区别与界限,对于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权利,告知自诉人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符合公诉转自诉立案条件的,刑事审判庭及时予以立案。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