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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土地擅被挖沟 起诉恢复地貌
  发布时间:2015-02-06 15:06:03 打印 字号: | |
  李某将承包地租给张某,后张某同意在该地内挖沟,造成地貌被破坏,现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部分解除租赁协议,并恢复被破坏土地的地貌。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承包的11.17亩承包地租赁给张某使用,租期18年,年租金为每亩1800元。2013年3月,张某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同意某电力公司在租赁土地内开挖电力沟,并铺设临时道路。施工完毕后,未对土地进行恢复,现地表下十几公分就可见施工用的沙石等材料。

  李某认为,张某擅自与他人签订占用土地协议,致使土地的地力与肥力遭到严重破坏,砂石料至今尚未清除,且回填土并非耕土而是粘土,侵犯了己方的合法权益。故将张某诉至大兴法院,请求判令部分解除双方于2010年10月2日所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书》中被告所承租的11.17亩中的耕地被破坏的2亩耕地的租赁协议; 判决被告恢复第一项中被破坏的粮食土地的地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