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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四个因素影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施行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研究室 陈琨  发布时间:2015-01-28 09:55:24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定,大兴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审理中积极探索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去年下半年,一共为4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合适成年人,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该院正在为一名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合适成年人。该院在施行该制度的过程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该制度的优势:

  一是合适成年人的缺乏主动参与意识,使该制度极易流于形式。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设立,初衷在避免涉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功能在于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发挥其缓解氛围、同步制约、协助沟通的作用。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发现,参与审理的合适成年人大多并没有主动维权的职责和权利意识,通常情况下不发言,对于法院审理行为的监督也没有清楚的认识,多数情况下,参与的合适成年人将自己隔离在案件本身之外,只履行签字义务,实际上使该项制度极易流于形式。

  二是合适成年人缺乏专业保障,使该项制度呈现秘难保、效果差等问题。目前,合适成年的申请需要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再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办公室进行委派,所委派的合适成年人大多是志愿者,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这就导致合适成年人的监督作用弱化,非专业性导致所委派的合适成年人可能无法全面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有的合适成年人甚至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都无法做到全面了解,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功用。

  三是合适成年人缺乏合理的委派机制,使该制度面临被抵触的困境。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有更具体的规定,就大兴区而言,所委派的合适成年人来自辖区内的自愿者,有退休人员,也有老师、社区服务人员等。一方面,部分办案人员对该制度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会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压力,影响谈话,因此不愿意给合适成年人提供充分表达,了解情况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所委派的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未成年被害人有相同的生活范围,因此有些未成年人在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于担心自己的生活受到影响,反而不愿意配合法院的谈话,影响了该类案件的审理进程。委派机制的不合理,导致合适成年人具有随意性,临时性等问题,从根本上影响了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四是合适成年人缺乏完善的组织保障,使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流程上存在衔接不畅。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运行涉及公、检、法各部门,但是目前却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合适成年人参与组织,实践中,各部门对于合适成年人的申请相互独立,并不统一,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于同一起案件,各个部门在自己负责的阶段里自行联系合适成年人,使得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合适成年人变更频繁,重复申请情况普遍存在,大大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司法效率,另一方面,频繁更换的合适成年人,无法与涉案的未成年人形成信任关系,大大降低了合适成年人制度舒缓情绪,抚慰沟通的功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一是完善合适成年人法律规定,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其所能够参与的诉讼范围,分阶段规定合适成年人的职责,使其权利、义务更具体化。

  二是加强合适成年人的专业化培训,建立稳定的合适成年队伍,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人选范围,入选条件,人选限制,并加强培训考核,提高其履职的能力。

  三是做好法院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告知工作,对于合适成年人,制定 “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查阅、摘抄、复制的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做好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工作,同时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纪律封存制度,制作“犯罪记录封存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统筹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组织工作,建议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合适成年人的申请组织工作,探索“一次申请,全程参与”的模式,建立起一套有针对性,专业性,审前审后衔接的保护未成年的合适成年人配套机制,使该制度能够高效运行。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研究室 陈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