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兴法院在审理“加盟式区域代理”合同纠纷(特许经营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时发现,特许经营方、技术服务提供方在前期产品及服务的推广过程中,存在较严重的虚假宣传现象,且虚假宣传手段隐蔽,形式多样:
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或采用对一个新闻事件来进行多起追踪报道等形式,不断加深消费者对相关事件的印象。
二是利用公众对电视台及其宣传形式的信任,在知名电视台以消息、通讯、评论、人物专访、财富故事、专家咨询、纪实报道、科普宣传、报告文学等形式发布虚假广告。
三是通过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相为企业做广告。
为规范加盟商的宣传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院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种情况进行改善:
一是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审判制度。目前,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认定广告的具体形式及虚假广告的标准,只列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审理加盟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有关证明责任、虚假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却没有更明确的规定。
二是明确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促进广告行业和媒介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促使加盟商及其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之前充分衡量其自身利益的得失,从源头上杜绝或者尽量减少虚假广告的产生。
三是完善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应当保证所有的广告必须经过发布前的审查程序才能发布,对于涉及到“加盟式区域代理”等广告,需经过政府或我国连锁经营行业协会等进行审查,只有通过事先审查,得到审查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认可证明,才能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
四是建立规范的虚假广告公众举报及受理制度。建议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确具体受理部门及举报方式、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公布相应的查处结果并做好一定的保密工作来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