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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四点构想妥善解决涉违规违章建筑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作者:大兴法院 民二庭 张雪薇  发布时间:2014-12-24 10:53:33 打印 字号: | |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频率不断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的纠纷连年增加,尤其是涉违规违章建筑物的纠纷。此类案件不仅仅关涉行政机关,还可能涉及个别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司法途径并非唯一的解决方式,法院也无法独自妥善解决此类案件。为此,我院会同大兴区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四点构想促进涉违规违章建筑物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

  一是严格案件立案审查标准,谨慎收案。对于这类案件应从最初阶段开始严格把关,在立案阶段就审查纠纷的性质,是否涉及违规建筑及其他属于行政机关应解决的事项,对于法院独立无法解决的案件,建议谨慎收案,甚至暂不立案,建议当事人先行以其他途径进行处理。

  二是规范案件审理流程,确立行政确认前置程序。对于该类案件应采取行政确认前置程序,立案时就向当事人释明违规建筑应先由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是否违规并及时拆除。案件受理后如果发现涉及违规建筑的问题,则应中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待行政机关就违规建筑的确认和拆除问题解决之后再恢复审理。

  三是强化司法、行政各部门之间的联席联动机制,提高审判质效。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具体事项的具体管辖机关,依据法院的建议将纠纷依其性质进行归类,每类案件确定牵头管辖机关,或建立有代表性案件类型的专门协调小组;另一方面,在必要时法院与相关行政部门应形成重大、复杂案件的会商机制,从大局出发,多方协调,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是落实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行政机关的建议权,完善相关制度。本院认为处理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部分问题的案件(主要是违章确认和拆除案件,以及政策调整和法律漏洞导致的问题),应由法院向相关机关发函,建议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确认和拆除违章及出台租金调整的指导意见。为了确保上述建议能够贯彻实施,应建立上述函件的回馈机制,由法院将函件同时报送给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等单位,由其对函件的回馈进行监督和协调。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民二庭 张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