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大兴法院执行局通过组织干警集中学习、与媒体积极沟通等多种方式予以贯彻落实。截止目前,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68个,取得良好的施行效果,但在实际施行中亦发现如下问题:
一是启用模式有待完善。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大部分为法院依职权提起。申请执行人对适用该制度缺乏了解,也缺少主动了解的积极性。
二是信息公布及退出程序不够具体。选择确认、启动审批、履行删除等规定过于原则,各地做法不一,无法形成统一参照。名单退出机制不完善,部分被执行人在实际履行完毕后,因未从相应的征信系统中退出,导致其贷款等经济活动受到影响。
三是黑名单公布范围有限。该名单多数登录在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通常由有关执行网站发布,较少使用电视报纸、广播、显示屏等大众媒体,公开方式单一,范围受限,导致威慑力不够。
四是惩戒范围小。依照该规定,惩戒方式主要由银行在融资信贷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未建立完善配套限制措施。
五是因地区和经济文化的差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用所起到的震慑作用在城镇要好于农村。从目前来讲,失信被执行名单制度在农村地区运行效果有限。
为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调动申请执行人对该制度的积极性;二是完善名单纳入及退出机制,对于选择确认、启动审批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对于被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其履行完相应法律义务后,应及时将其从黑名单单中退出,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扩大惩戒范围,积极对接当地政务网和政务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进行资格限制;四是健全惩戒联动,与公安局、工商局、房管、车管等部门建立“黑名单”协助机制,发挥多平台联合效用;五是探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农村地区运用的新路径,如张贴公告、向其居住地的乡镇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银行发布失信名单等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