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对近三年自然人申请执行案件中有关执行案款的发还事宜进行了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案款发还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代理人代领案款的案件中,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0%,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代理人领取执行案款后不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发还案款后,部分代理人基于各种原因将案款滞留,长时间不予告知申请执行人,导致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领取案款。
二是代理人领取未执结案款后先行扣除高额代理费。在风险代理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费可高达执行案款的20%。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某些案件未能全部实际执结,如果实际执结的案款未超过20%,代理人先行扣除高额代理费后,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不了任何案款。
三是申请执行人为两人及以上时,代理人将全部案款发还给其中一人。申请执行人为多人且代理人为同一人时,代理人通知了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款,造成其他申请执行人无法领取案款。
四是申请执行人授权代领案款事宜无法核实。一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虽有申请执行人的签名,但文书的内容都是代理人拟写的,特别是当申请执行人在异地时,执行人员无法核实代领案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申请执行人授权代领案款的案件中,执行人员应要求代理人提供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对代领案款事宜进行核实。对于代理人拒绝提供联系方式的的,执行人员可要求对授权委托书予以公证;二是对于未能全部执结的案件,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详细说明执行情况;三是是当请执行人为多人的,执行人员应告知所有申请执行人同时到场领取案款,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授权其他申请执行人领取全部案款的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