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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涉农民拆迁房屋纠纷存在三大审理难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4-12-15 10:44:48 打印 字号: | |
  随着大兴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南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由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大幅增加,类型覆盖广泛,包括涉农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拆迁利益分配及以房屋为主要财产的析产继承纠纷等。大兴法院经调研发现上述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三个难点:

  一是涉农房屋纠纷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乃至亲人之间,案情较为复杂。此类案件当事人在案件争议焦点之外往往存在多年的利益纠葛,案件审理中牵扯到许多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的细枝末节,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难度。

  二是当事人之间积怨已深,矛盾难以调和。由于涉农民房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重大财产利益,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激烈的矛盾,言行比较偏激。庭下当事人之间甚至会恶言相向,大打出手。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压力很大,稍有不慎,当事人有可能走极端,后果不堪设想。

  三是涉农房屋案件当事人存在举证困难。由于农村房屋翻盖、增建、扩建、拆迁等原因,案件证据难以得到妥善保管和存留,这就给当事人举证带来较大难度,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上也存在一定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在审理涉农拆迁房屋纠纷案件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注重调解工作,努力弥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面对当事人之间激烈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本是亲人的情形下,法官仅仅就案判案是不够的。在查清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法官还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解当事人考虑亲情,顾及家庭与社会和谐,,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农民诚信意识。通过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树立诚实信用的观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对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

  三是灵活运用调查取证规则。在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形下,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去当事人或涉案房屋所在地找相关组织、房地产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乡里乡亲,了解案情,尽最大努力查清案件事实,保证纠纷的妥善化解。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