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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涉工业用地房屋买卖纠纷应予关注
作者:大兴法院 开发区法庭 彭珍珍  发布时间:2014-12-12 10:43:50 打印 字号: | |
  今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管辖范围内涉工业用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急剧增加,且呈现出起诉人数众多、对抗情绪激烈等特点,大兴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针对此类案件进行综合调研,发现涉工业用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如下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是房屋定性模糊,购房人不明真相。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规划的用途一般为工业厂房或科研用房,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标注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多功能或者办公,但大部分购买人称买房时并不知道该房屋的土地是工业用途,以为是普通的商业用房。部分购房人称,房屋信息是通过开发商的宣传与楼盘广告得知,购买过程也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流程无异,开发商宣称证照齐全,签合同时并未告知工业用地的相关限制。部分购房人称购买的房屋中厨卫设施一应俱全,购买后也是作为生活居住使用,并不了解土地相关政策的限制。

  二是法律监管缺位,产权办理受限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涉工业项目的房屋产权分割转让缺少明确的规定,曾有项目在实际建设中将房屋拆分为小户型进行出售,并且成功办理了分户产权证。2010年10月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分联合发文,对该类房屋的转让和销售进行了严格限制,但亦未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此后,部分工业项目的产权登记审批手续被搁置,部分工业项目虽被批准可以进行分户产权登记,但必须交纳大额土地出让金,甚至还有个别项目无法通过竣工验收,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均以政策原因作为抗辩。

  三是购房资格需审批,合同履行引纠纷。现有政策规定工业用地上的房屋的购买人必须符合产业发展的相关资格,具体的资格审批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但对于相关资格却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导致资格审批在具体操作中产生差异。合同签订时,出卖人对此没有明确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购买人签署了不改变房屋用途的承诺即通过资格审批,部分购买人则需提供公司证明才能通过资格审批,部分购买人因不符合产业发展而无法通过资格审批,资格审批通过与否直接决定后续产权证的办理,导致合同的履行产生很大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

  该院认为此类案件涉及面广,且大部分涉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法院在司法审查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故建议相关部门:一是完善立法,加强权力划分、明确职责范围,对工业项目在立项、土地、规划、建设、转让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明确转让或销售的条件;二是加强疏通,针对历史遗留的项目应采取统一处理尺度,及时沟通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加强监管,对于违反立项或规划,改变房屋用途进行销售或转让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对于相关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惩罚,促进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发展。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开发区法庭 彭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