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经调研反映个体手机通讯店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多发区,使该类犯罪呈现以下新的特点:
一是行为人获取淫秽物品来源广泛。此类犯罪中,行为人所持有的淫秽视频多以较低价格从网上购得或者直接从网上免费下载,还有的直接复制手机维修客户存储卡上的原保有的淫秽视频而来。
二是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支付“对价”的行为以及免费的获取途径使得行为人误以为其所持有的淫秽视频来源合法,因此其想当然地认为随后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也是合法行为;另外,行为人进行淫秽物品交易的单笔数额不大,也导致行为人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三是是利用淫秽物品牟利方式多元化。一方面行为人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通常以5-10元的低廉价格直接向买受人复制几十部数量不等的淫秽视频;另一方面行为人在提供手机手机维修的过程中,通过“捆绑销售”进行淫秽物品的买卖活动;此外,还有的行为人将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作为营销手段,以提供淫秽物品吸引顾客,以达到提高销售额的目的。
四是此类犯罪具有较强隐蔽性。涉案个体手机通讯店多以“夫妻店”的形式存在,投入不大,无正规的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年检,且其多位于居民区附近,营业面积小,地点相对偏僻,加之行为人所贩卖的淫秽视频又皆由自己存储、复制,使整个犯罪过程持续时间短且传播途径隐蔽,执法人员客观上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很难在商家为顾客复制淫秽视频时将其当场抓获。
五是实际惩处力度低。由于存在取证困难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检察院通常只针对公安机关侦破的某一起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而其往往交易量小,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加之行为人对该起案件能够如实供述,因此法院综合考量,最终多判处行为人拘役,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额也通常是一千元。相对轻型化的处理结果对整个手机通讯行业的震慑力有限,客观上难以达到有效遏制个体手机通讯店内此种犯罪发生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