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87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 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高效送达方式,虽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难以发挥效用:
一是缺乏必要的培训、宣传以确保电子送达方式的使用率。一方面,电子送达作为一种高度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的送达方式,并非每一名审判人员都能够快速理解其便捷性及效能。在使用该送达方式之前,审判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电子送达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掌握电子送达痕迹保留的方法和手段。若未经专门培训,审判人员无法尽快掌握上述技能。另一方面,普通民众目前对电子送达还缺乏了解,审判人员特别是书记员在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时,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大量的说明与指导。在日常工作已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书记员难免产生畏难情绪,因而更倾向于选择传统的邮寄送达方式。
二是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电子送达流程。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手机、电子邮箱实名制,在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后,送达地址确认书将无法发挥“确认收到”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无相应、具体的可操作规范,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将无从保证。例如,目前使用较多的手机短信系统送达,无法准确界定当事人是否“确认收到”,有部分人认为应当以当事人“回复短信”为判断依据,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法院工作人员短信发送记录详情单为判断依据。
三是缺乏统一的技术平台以确保送达内容的安全性及准确性。电子送达易让人产生“看不见、摸不著”的感觉,诉讼材料在转为为电子数据前如何确保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的同一性,电子送达过程中能否免受他人非法篡改、能否免被他人不当获悉也是审判人员的顾虑。而要消除上述顾虑,必须依赖电子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例如目前通行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章技术等。在信息技术尚未普遍引入审判工作的前提下,电子送达的安全性及准确性难以保证。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制定电子送达的流程规则。针对常见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微博等公共社交平台的技术特征,分别制定诉讼材料发送操作流程及回执保存流程,确保材料发送方法适当、发送过程留痕、回执保存完整有效。
二是加强培训力度。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与专项答疑,加强审判人员对电子送达方式的了解与掌握,消除畏难情绪。
三是制作电子送达方式告知书。告知书载明电子送达方式的操作流程,以及相比传统邮寄送达方式更方便、更快捷的优点,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四是逐步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引入电子身份认证、数字签章等信息技术,提高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