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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存在四方面审理难点
作者:大兴法院 知产庭 党刚  发布时间:2014-12-05 10:05:26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知产庭自2011成立至今,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467件,其中,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440件,占受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0%,其中395 件为网络著作权纠纷,占比达到90%, 23件为商标权纠纷,占比5%,16件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比1% 。

  该类案件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难点:

  一是损失或获利难查明,酌定标准不统一。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涉及因素较多,很难查明基于被控侵权事实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

  二是拉管辖现象明显,造成送达和事实查明上的障碍。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利人往往在住所为北京的电商网站上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然后将电商和生产商或出版社一并在北京起诉,但主要的诉求却只要求被控店商停止销售。多数原告还在案件中额外主张并不涉及电商的侵权事实,由于多数案件被告在外地,导致送达和事实查明上存在障碍。

  三是涉及第三人情况较多,使案件更加复杂。一部分案件被告在接到诉状后,多以侵权内容由第三人提供,或者与第三人合作完成,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要求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使案件审理无法顺利进行,甚至需要反复开庭,影响审判效率。

  四是部分网络侵权行为违法成本低,一边被诉一边侵权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涉网站转载文章、照片的案件中,相对于海量的侵权内容,真正到法院诉讼维权的实际上只占一小部分,这就人为促成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减少,一些侵权行为人在被诉的同时,继续实施着新的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有的甚至针对同一原告的作品持续实施侵权行为。

  五是部分案件当事人反映北京法院判决赔偿标准较上海、广州等其他一线城市低。反映这些问题的当事人主要是一些进行全国维权的文章作品、摄影作品权利人。现实中,对于规模维权的当事人,北京法院有判决标准逐渐走低的趋势。新成立的知产庭同类案件判决标准也似乎有走低的趋势。这与知产保护力度应当逐渐加大的规律是否冲突,值得考虑。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院就此类案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高院细化类型案件酌定标准,尽可能统一赔偿尺度。尽管不同案件案情不尽相同,但是可以考虑尽量统一无突出特殊情形案件的酌定标准,避免判决标准差距过大。

  二是对于恶意拉管辖的,超出共同侵权范围的释明当事人另诉,否则予以驳回;对于网络侵权涉及第三人的,谨慎考虑追加第三人,如果确为共同侵权,可以追加,如果第三人与被告为合同关系,释明当事人另案解决。

  三是对于边被诉边侵权的被告,适当提高判决赔偿标准,考虑支持惩罚性赔偿。

  四是深入调研,逐步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网络知产保护力度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网络知产侵权赔偿数额应当逐步适度提高。建议增强与全国其他一线城市法院、网络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交流,深入调研,明确加大保护的力度和方向,为净化首都网络知产环境,繁荣首都网络经济作出司法努力。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知产庭 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