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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调研案款发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执三庭 程立  发布时间:2014-12-03 10:03:23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对近三年执行案件的案款发还事宜进行了调研;调研中,该院将申请执行人分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两类,发现两类案件分别存在不同的问题:

当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时,案款发还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代理人代领案款的案件中,而此类案件约占总案件数的40%,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代理人领取执行案款后不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发还案款后,部分代理人基于各种原因将案款滞留,长时间不予告知申请执行人,导致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领取案款。

二是代理人领取未执结案款后先行扣除高额代理费。在风险代理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费可高达执行案款的20%。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某些案件未能全部实际执结,如果实际执结的案款未超过20%,代理人先行扣除高额代理费后,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不了任何案款。

三是申请执行人为两人及以上时,代理人将全部案款发还给其中一人。申请执行人为多人且代理人为同一人时,代理人通知了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款,造成其他申请执行人无法领取案款。

四是申请执行人授权代领案款事宜无法核实。一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虽有申请执行人的签名,但文书的内容都是代理人拟写的,特别是当申请执行人在异地时,执行人员无法核实代领案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法院以转账支票的形式予以发还,该转账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很少在代理人代领案款时出现问题,此类案件出现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注销后主体资格和银行账户等不存在,导致案款无人领取。因转账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注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主体资格,不能开具发票领取案款,即使领取案款也无对应银行账户,其结果是案款长期滞留法院。

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开具发票后才能领取案款,可能会出现申请执行人重复纳税的情况。在经历诉讼、执行等各种程序后,原本利益受损的申请执行人还要再次缴纳税款,尤其是大标的额的案件,申请执行人须再次缴纳高额税款才能领取案款,这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有失公平。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申请执行人授权代领案款的案件,执行人员应要求代理人提供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对代领案款事宜进行核实。对于代理人拒绝提供联系方式的的,执行人员可要求对授权委托书予以公证。

二是申请执行人为多人的,执行人员应告知所有申请执行人同时到场领取案款,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授权其他申请执行人领取全部案款的申明。

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注销后案款无法领取的,如果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建议裁定变更权利义务承受人为申请执行人后领取案款,如果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建议通过诉讼途径确定领款主体。

四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款后应向执行法院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据,实践中,财务部门仅认定发票为合法有效的收据,事实上发票只是合法有效收据的一种,建议财务部门变通执行关于收款收据的规定。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执三庭 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