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业务联系。大兴法院通过对近两年的民商事案件调研发现,现代通讯方式引发民商事案件举证难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使用非企业注册域名的电子邮箱极易混淆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节省资金成本,没有为企业申请注册域名,企业业务人员对外联系业务时,通常使用个人邮箱。使用个人邮箱导致因业务行为引发纠纷时,使用者难以证明邮件内容是否代表企业法人真实意思;在使用个人非真实信息申请注册邮箱账号的情况下,甚至无法证明该电子邮箱的所有权。
二是使用非实名制即时聊天工具无法核对身份信息。腾讯QQ和微信等通讯工具由于具有即时语音、视频、图片、文件等传输功能,在企业交易活动中应用普遍。但是上述通讯工具通常没有严格的实名制注册规定,这就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证明相关通讯账号的归属。
三是使用非实名制手机导致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无法证实。我国推出受手机号码实名制制度不久,因此非实名制手机号码仍占有很大比例,该类非实名制手机号码一旦被弃毁,当事人便无法证明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通讯内容。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法院在审理涉及使用现代通讯方式的纠纷案件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与电子数据管理行政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障碍,协助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更为完善的电子数据管理规范性文件;二是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建设,建议对于涉及重大事务的民商事交易内容应该落实到书面合同中,完善能够证明企业身份的相关措施,如企业域名申请登记等;三是对提供即时通讯工具的平台公司如腾讯公司等,发送司法建议,为进行实名制注册的企业和个人开通商务交流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