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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 “四个并重”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作者:大兴法院 刑二庭 李远  发布时间:2014-11-30 09:57:44 打印 字号: | |
  为避免重裁判结果、轻裁判理由的“霸王文书”的出现,纠正在裁判理由写作上的“惜墨如金”现象,该院着力打造“四个并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机制。

  一是说理与逻辑并重。对案件处理的各个方面要进行全方位的论证、说理,不能有遗漏,力求做到说理透彻;同时,针对性要明确,将重点放在控辩双方的论辩焦点上,有主有次地展开。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严密的司法推理,导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使整体论证、论理具感染力和说服力。此外,还应做到逻辑严密,为此,论证、论理必须遵从逻辑基本规律,对案件事实经过的描述应当按照事情的发展脉络,有条不紊地展开;遵守演绎推理的规则,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两者结合得出结论,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

  二是程序与实体并重。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做到实体与程序说理并重。从目前刑事裁判文书制作情况看,在正文部分侧重于实体内容的叙述,而对程序性事项的叙述明显简略。该院建构的刑事裁判文书机制,要求对起诉、受理、合议庭组成、回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文书送达、开庭和延期审理等内容作详细描述,程序层面的充分说理可以提高民众对实体结果处理的信服程度,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是证据“三性”并重。通常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写法过于公式化,如写成“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也供认不讳”等,为了避免裁判文书中出现这种笼统模糊的分析,该院建构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机制要求,对上述证据分段分项分别叙述,对每一项证据的内容作出交待,对每一项证据如何证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在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中的展示辩驳过程进行详细记载,同时要求对法院为何采信这种证据而不采信其他证据从“三性角度”进行充分阐述,以此来提高裁判结果的可信度。

  四是罪否与轻重并重。理性分析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罪轻与罪重的情节是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的应有之义。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的时候,判决理由应当写明已经查明的、具有犯罪行为法定特征的事实。被告人被判无罪时,判决理由必须明确是否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罪行,或者是否以及因何原因认为已经查明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如果是根据其它事实推断出来的,也要写明这些事实。在审理中如果有诉讼参加人主张例如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刑法特别规定的排除、减轻或者提高可罚性的情节的,判决理由应当说明对这些情节是否已经确定,并阐述是否采纳的理由,写明对量刑起了决定性作用的案件关涉情节。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刑二庭 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