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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有劳动关系 诉讨加班补偿
  发布时间:2014-11-24 15:29:53 打印 字号: | |
  原告程某起诉称,其于2012年10月与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担任销售后勤职务。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程某认为,自己每周六日长期加班,没有法定节假日,且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故现程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5月27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费补偿15200元整;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5月27日周六加班经济补偿金5358元整。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