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经调研发现,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往往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涉及人身侵权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中原告提交误工证明 随意性大,导致法院在认定误工损失时面临以下三方面困境:
一是当事人提交误工证明单一,举证不充分。当事人虽能够提供其月收入证明,却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尤其在被告方为保险公司时,常对原告所提交误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法官释明原告提交劳动合同、纳税证明等其他证据,原告一般也以已被单位解聘或离职等为理由,推脱举证责任,给法官认定事实造成困扰。
二是当事人提交收入证明书写不规范。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中通常只有月收入情况,没有注明被证明人入职、离职时间,误工的期间,误工期间收入减少的情况等,法官释明当事人补开证明,有的当事人难以补交证据,导致法官对受害人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难以进行认定。
三是存在当事人提交伪证的情况。实践中,有个别当事人为骗取高额误工费,私刻用人单位公章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或伪虚构用人单位,伪造收入证明;另外,还存在用人单位管理不严,虚开高额收入证明,或给非本单位人员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等情况。
针对以上情况,大兴法院提出下列对策:一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对于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误工收入减少情况的,提示其继续补充证据;二是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疑问的,可要求其进一步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实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必要时至用人单位进行调查;三是加大对提交伪证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制作诚信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提交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对未如实出具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可视情况发出司法建议或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