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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四项举措推动诉调对接工作
作者:大兴法院 研究室 陈琨  发布时间:2014-11-05 1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大兴法院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四项举措推动诉调对接工作:

  一是强化调解指导。我院将诉调对接工作作为诉讼服务工作的重点,联合各审判庭室优化调解人员构成,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组织诉调对接工作人员参考学习各大法院调解方式,加强调解理论和调解技巧培训;明确调解部门,工作人员及具体职责,明晰诉调对接管理关系,提高调解效率;将诉调对接纳入干警业绩考核范围,形成良性鼓励机制。

  二是细化调解工作。我院对诉调对接工作实行诉前、诉中、司法确认三阶段化管理,并在每个阶段细化调解工作。加强诉前引导调解,强调在立案环节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将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劳务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等案件作为诉前调解的重点,在立案时进行调解,并加以案外引导,尽量将此类案件化解在案外;重视诉中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做到“诉中有调,调诉结合”,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类似农村土地承包,邻里纠纷等可能涉及多方利益的案件还可以适当邀请当地镇乡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案件调解,提高调解效率,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和互动;规范司法确认程序,组织调解人员认真学习《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学习参考其他法院司法确认程序,划定有效调解协议范围,对基于合意形成的调解文书给予及时确认。

  三是加强调解协作。我院密切与辖区司法局,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等部门单位的联系,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丰富调解形式,提高调解效率;当事人可以就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形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可将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委托,邀请人民调节组织或行政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积极筹备与辖区司法局的制度共建和硬件共享机制,加强非司法工作人员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调解质效;各部门相互联动,形成调解合力,推动诉调对接工作。

  四是延伸调解服务。我院鼓励和支持发展乡镇街道调解员,积极给予相关业务专业指导,推广专业调解室构建模式向街镇延伸,大力推进网上立案;加强对纠纷的案外引导,同时关注案件调解后履行情况,形成调解前后的反馈机制,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减少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研究室 陈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