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反映在审理涉及买卖、抵押、典当、权属确认等案件中,如所涉及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可能造成对其配偶共有权的损害,导致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处分财产存在不当目的。所涉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时该夫妻往往正处于“闹离婚”状态或已离婚状态,一方为达到转移财产、获取贷款或其他不当目的,以买卖、设定抵押、认可房屋系他人所有等方式处分该房屋。
二是所有权登记上存在漏洞。此类案件中,房屋所有权往往登记在一人名下,为单方处分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多个案件均涉及同一不动产。这些案件可能都在审理过程中,也可能在不同的审理阶段及执行阶段,可能由同一法院受理,也可能由不同法院受理。
四是案件事实存在隐蔽性。在买卖、抵押、典当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基于合同相对性,法庭一般仅审查合同关系本身的事实,又由于登记所有人作为被告经常选择逃避诉讼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增加了法庭发现案件损害共有人利益的难度。
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该院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准确确定诉讼主体。在权属确认纠纷中,仅被告一人为登记房主的,如房屋产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配偶作为共有人应参加诉讼;被告有迎合原告诉讼进行转移财产嫌疑的,承办法官更应提高警惕。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仅被告一人为登记房主的,如房屋产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注意审查配偶对卖房行为的态度,必要时应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房产已设定抵押的,应征询抵押权人对确权、买卖、过户等诉讼请求的意见,需抵押权人配合撤销抵押后过户的,可追加抵押权人为第三人。
二是妥善处理抵押问题。涉房产纠纷必须查明房屋是否存在已设定抵押的情况,对于被告不到庭、产权手续不完整等情况,必须到建委查询权属登记情况。当房产已设定抵押时,应妥善处理抵押与确权、买卖、过户等诉讼请求的关系,避免因抵押问题导致判决出现错误或无法履行。此外,审理中应积极向抵押权人调查了解情况,并做好笔录,判决中应明确解除抵押的方式,判决主文中须载明被告及第三人的配合义务。
三是密切关注关联案件。立案庭立案时,应注意审查关联诉讼问题;发现新立案件存在关联案件的,应将关联诉讼情况提示给审判庭。审判庭在分案时应将关联案件分配给同一审判员审理,分配给不同审判员审理的应要求其相互做好沟通和联络。审理过程中遇被告不出庭、原被告过分配合等可疑情况时,承办人应通过案件查询系统收集关联案件信息,统筹协调处理。